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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2   来源:

运河区、新华区住建局、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相关规定,按照河北省民政厅、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24〕4号)和《沧州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为确保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实际工作,自2025年3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2025年度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工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保障家庭年审范围和分类标准

(一)年审范围

沧州市区范围内2025年3月5日前申请且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分类标准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分类审核。2020年12月31日(含)以前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为“老人”,2020年12月31日以后申请且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为“新人”。“老人”保障家庭年审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以下,“新人”保障家庭年审收入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下。

二 、年审程序

(一)受理

本通知下发后,社区居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公租房保障家庭提交的年审材料,并填写《沧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年度审核表》。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接收年审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户籍、婚姻状况、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对可疑或有群众投诉举报的租户,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入户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查。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后,将年审资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核。

(三)审核

1、区民政局审核

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年审材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和资产进行核定。经审核,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资产状况标准的,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材料,并在《沧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年度审核表》上注明核定结果;经审核不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民政局应在《沧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年度审核表》上注明理由和核定结果,将年审材料转交区住建局。对于持有低保证的公租房保障家庭,不需重复认定,可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2、区住建局审核

区住建局收到办事处报送的年审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年审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标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对可疑或有群众投诉举报的租户,区住建局应组织入户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查。

(四)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准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进行核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保障,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相关规定

(一)住房保障对象的房产信息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一查询,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家庭年审名单推送至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再推送至各街道办事处。

(二)年审时,住房保障家庭成员的户籍、人口、住房、婚姻、收入资产等发生变动的,应在年审表中详细注明动态变动情况。

四、年审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沧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年度审核表》。

(二)住房保障家庭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住房保障家庭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四)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收入及资产情况材料及复印件。

附件:沧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年度审核表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沧州市民政局

                                2025年3月7


附件

沧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年度审核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本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年、元)

现住址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

家庭类型

£低保家庭             £低收入家庭

自有住房

住址

建筑面积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