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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8   来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废止和修改情况,我厅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新增6项,调整5项,删除基准编号为G030204201、G030204202、G030204203、G030204205、G030204601、G030204602、G030204603、G030204604、G050202101、G050202102、G050202103、G050202104、G050202105、G050202106、G050202107、G050202201、G050202202、G050202203、G050202204、G050202301、G050202302、G050202303、G050202304、F020203102等24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冀建法改〔2023〕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

(新增6项、调整5项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1月14日公布)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

(新增)

F090302401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未告知有关情况的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 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属于限额以下的,涉及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人在开工前,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图纸和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装饰装修工程相关材料后,应当登记装饰装修工程主要事项,将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当场告知装修人,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装饰装修主要事项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装饰装修事项涉及消防、交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管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住宅类居住建筑(以下简称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告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非住宅所有权人的装修人,还应当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或者有效凭证;

(二)装修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委托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施工的,应当提供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装修人应当将告知材料提交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材料后,应当登记装饰装修工程主要事项,将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当场告知装修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住宅装饰装修告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未告知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处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八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2

(新增)

F090302501

违反规定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扩大住宅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住宅中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装饰装修,确需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装修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变动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变动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施工。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装修人是单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人是个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

装修人是单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

装修人是个人的处五万元以上六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

装修人是单位的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装修人是个人的处六点五万元以上八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装修人是单位的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装修人是个人的处八点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3

(新增)

F090302701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装修人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现场勘察符合有关要求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装修人是单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人是个人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装修人是单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装修人是个人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

装修人是单位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装修人是个人的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装修人是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装修人是个人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4

(新增)

F090302801

施工单位擅自动用明火作业或者焊接作业的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需要动用明火或者进行焊接作业的,施工单位和装修人应当建立并遵守动火审批和消防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动用明火作业或者焊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责令改正后仍不整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5

(新增)

F090303001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巡查的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本管理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者未对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按照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千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6

(新增)

F090303002

物业服务企业未对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报告的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本管理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者未对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48小时内未报告的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未对违法行为劝阻、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超过48小时或已造成事实后果的未报告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形的

处二千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7

(调整,原序号11

G010105801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未按照要求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筑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订)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8

(调整,原序号278

G06010550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较轻

已确定中标人但项目尚未实施的

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已确定中标人且项目已开始实施的

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确定中标人且项目开始实施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的

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订)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9

(调整,原序号592

C060602401

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书面承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经营者应当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并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划定特定公共区域,允许在特定时间用于从事摆设摊点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每次处以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每次处以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0

(调整,原序号601

C060604001

随地吐痰、便溺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1

(调整,原序号602

C060604002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