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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4-08-26   来源:

沧州住宅小区业管理考核办法

为有效解决全市住宅物业管理投诉居高不下、业主满意率低等物业服务问题短板,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考核机制,提升全市住宅小区业管理综合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规〔2009〕274号)、《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指导意见》(冀办201946)、《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2015文件要求,结合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深化“行业枫桥”实践,注重党建引领、共建共治,按照“质价相符”及合同履约原则,以解决广大业主各类投诉为抓手,以提升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为目标,建立完善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考核机制,根据投诉平台和政府相关部门信息,重点在物业服务综合能力、设施设备维护水平、文明城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物业纠纷调解化解、成讼情况等方面开展考核评价,以考核促提升、以评价促竞争,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对标找差距,优化物业管理资源配置,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物业纠纷,营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升广大业主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考核对象

全市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项目

三、考核内容

每个住宅小区项目年度分值为100分,根据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阳光理政、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市委书记直通车、市长信箱、厅长信箱、政府部门官网等群众诉求反映平台受理的投诉、行政处罚和检查、媒体曝光、法院诉讼等信息中涉及的物业管理领域违法违规不良行为或认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引发的物业纠纷实行减分,依据政府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等给予加分。

四、考核方式

信息来源。信息搜集分为各类投诉平台、信用网站、法院信息网站整理生成有效信息以及业主(单位)提供两种渠道

考核模式。以县(市、区)为考核单元,辖区住宅小区项目物业管理情况按照得分高低进行综合排名,每季度对全市住宅小区项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总结,考核情况在相关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业主、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结果评定。按照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小区项目考核情况得分从高到低,选取每个县(市、区)住宅小区项目总数的10%作为“业主满意小区”,数量的选取遵循四舍五入原则;分数排名相同住宅小区项目按照减分项数量少的计入“业主满意小区”,分数排名相同且减分项数量相等的住宅小区项目按照业主数量较多的计入“业主满意小区”。按照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小区项目考核情况得分从低到高,选取每个县(市、区)住宅小区项目总数的10%作为“业主不满意小区”,数量的选取遵循四舍五入原则;分数排名相同住宅小区项目按照减分项数量多的计入“业主不满意小区”,分数排名相同且减分项数量相等的住宅小区项目按照业主数量较少的计入“业主不满意小区”。

五、结果运用

市住建局联合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行政审批局将每月综合排名、每季度综合分析以及年度考核情况通报至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并抄送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各县(市、区)要明确县处级领导干部包联“业主不满意小区”,包联领导干部要靠前调度督促、牵头组织推动,统筹各方力量,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召开“业主不满意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等相关事宜,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业主委员会健全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确履职的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不满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相关事宜,相关规定按照《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沧建〔2023〕34号)执行。市住建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行政审批局对于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的“业主不满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全市通报,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对被解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其举一反三,加大其他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