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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5   来源:

                   

                   

  

  

关于印发《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既有住宅的居住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我局会同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11月15日经市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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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2017〕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号)、《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2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合规、方便生活;统筹兼顾、合理和谐、适应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市场监督管、应急管理、公积金中心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现行文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抗震、消防等相关标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拟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设施的,应由设施相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

第三章 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自筹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主要由享受加装电梯服务的所有业主承担,各个业主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及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三)社会投资和捐赠。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幢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步实施。

(一)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研究是否能够满足规划、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经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项目确实可行并经申请人认可后,可接续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在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由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沧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书》;

(二)业主委托建设单位申请应当提交业主委托建设单位文书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业主委托业主代表申请的,应当提交业主委托业主代表的文书及业主代表的身份证明

(三)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及权属

人意见);

(四)业主签订的同意加装电梯的文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提交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的文书(专有部分是指不动产登记部分);

(五)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单位同意的文书;

(六)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拟采用的技术方案,平面布置、高度、拟加装电梯的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型号、电梯尺寸、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等

3.加装电梯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方案公示等)、工程建设和安装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明确业主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

4.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担方案(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电梯更新费等),明确业主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

5.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沧州市政务管理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政务管理办公室反馈书面意见。各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政务管理办公室对意见进行汇总。经审查具备加装电梯可行性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开展后续工作,否则,建设单位应停止相关工作或调整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加装电梯小区、单元范围内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建设单位应当与持有异议的业主协商。经公示无异议或申请人与持异议的业主协商一致的,由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对符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到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备案表);

4.施工合同;

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诺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受理后同步实施并联合审查,并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许可为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我省省定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可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

第十六条土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一并提交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约定时间,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电梯设备安装

电梯安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负总责,委托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

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

电梯投入使用前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二十加装电梯申请人应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章 政策措施

二十一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处理。

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依据变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